(2017)鄂11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汪稳与王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稳,王修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283号原告汪稳,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方靖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修文,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稳诉被告王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汪稳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修文,原告经询问后也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对被告身份信息无法确定真实性,故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林东清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先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