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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新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新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18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邓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娅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新杰,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申请人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240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夏劳人仲裁字(2016)第24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威马楚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