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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燕凤与戎海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凤,戎海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549号原告:刘燕凤,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戎海球,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刘燕凤诉被告戎海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燕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凤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哲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