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燕凤与戎海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凤,戎海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549号原告:刘燕凤,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戎海球,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刘燕凤诉被告戎海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燕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燕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燕凤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哲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