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孟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孟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798号原告:孙某,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孟某,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原告孙某诉被告孟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4亩地转包给原告,转包期3年(2016年至2018年)、承包费9000元。2016年原告发现承包地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少,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前给原告退还承包费6000元。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给原告退还承包费,理由是,我与原告签订的是3年承包合同,我没说要原告退地。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份承包合同。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件要求,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4亩承包地转包给原告,转包期3年(2016年至2018年)、承包费9000元。2016年原告耕种时发现承包地实际面积不足4亩,原告找被告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前被告将2017年和2018年的承包费6000元退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将承包地转包给原告,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承包费,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孟某立即向原告孙某退还6000元承包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