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鄂小艳与李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小艳,李明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994号原告鄂小艳,女,汉族,1998年12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刚,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小艳与被告李明刚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小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小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小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