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鄂小艳与李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小艳,李明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994号原告鄂小艳,女,汉族,1998年12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刚,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小艳与被告李明刚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小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小艳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小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小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