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蔚振生、梁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蔚振生,梁贤,王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157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男。被告:蔚振生,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被告:梁贤,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被告:王红,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蔚振生、梁贤、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人民陪审员 谢志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