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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召雄与吴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召雄,吴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887号原告:李召雄,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爱科,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吴华振,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原告李召雄诉被告吴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李召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召雄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李召雄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宛霓叶森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