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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孝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60号罪犯林孝,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福鼎市,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一万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58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孝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孝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