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志军与吕政雪、何益森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580号关于胡志军与吕政雪、何益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政雪、何益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志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政雪、何益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胡志军偿还借款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政雪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垌新分社的账号52×××68有存款50647.0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将上述存款4638元依法划拨以履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