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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世巧、覃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巧,覃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巧,男,1955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覃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壮族,原住武宣县,现住址。申请执行人黄世巧与被执行人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世巧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65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覃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覃锐系武宣县××人联合会退休干部,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本院在2016年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相春与被执行人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覃锐每月工资收入1800元来归还该案的债务,目前该案未执行完毕。查询了被执行人覃锐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黄世巧,申请执行人黄世巧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黄世巧,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32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饶刘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