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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普贵梅、张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普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普某某,女,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关于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普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普某某、张某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5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