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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3130民初716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桃、邓太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桃,邓太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16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其林,男。被告:李文桃,女。被告:邓太安,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桃、邓太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清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绍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