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某某、黄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2016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豫05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中以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侯某某非法所得八千元、黄某某非法所得七千元予以追缴;四、作案工具弩、毒针、弹簧、铁丝和吉利美日牌轿车由扣押机关林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奇志审判员 杨如意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