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林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景辉,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94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王某、杨某各自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元,分别退还予王某、杨某。审判长 王晓玲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