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忠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忠波,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许忠波行政处罚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西卫生计生公罚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西卫生计生公罚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事项中的第2项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