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施小月与鲁小九、鲁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月,鲁小九,鲁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施小月,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鲁小九,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鲁陈军,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施小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陈军名下有工资账户,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已进行了第一次扣划,因工资额度较低,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方可结案。另一被执行人鲁小九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且长期不在家。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施小月,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11123068,住东海县教师进修学校。被执行人鲁小九,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0227513X,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湖滨花园小区9号楼4单元15号储藏室。被执行人鲁陈军,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81207515X,住东海县李埝乡计生办。申请执行人施小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陈军名下有工资账户,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已进行了第一次扣划,因工资额度较低,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方可结案。另一被执行人鲁小九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且长期不在家。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朱江助理审判员王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徐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