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毛永晗、利艺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晗,利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毛永晗。被执行人利艺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永晗与被执行人利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利艺兴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才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