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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535号原告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5层050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郑国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楼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中兴路10号A302。法定代表人闫吉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海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国电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华菱衡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