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烁琦、苏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烁琦,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田烁琦因与被上诉人苏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田烁琦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永城市,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讼争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金尚路富贵门花园1号楼1901室,应为合同的履行地,属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田烁琦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