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吕永波、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吕永波,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91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352号。法定代表人:吴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冬如,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永波,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周海英,女,1977年7月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址。本院在执行扬州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与吕永波、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潘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