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文金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文金华,文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中心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烈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生,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金华,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系死者胡国珍长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良华,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系死者胡国珍次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修奇,武穴市刊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金华、文良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穴市华容休闲渔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