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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双林与石中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林,石中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张双林,男,1947年9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石中壁,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张双林与被执行人石中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中壁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其车辆被我院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石中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林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