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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缪颖南与泉州国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颖南,泉州国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691号原告:缪颖南,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泉州国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西片区F-12A-2、F-13B-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650581436。法定代表人:黄俊锋,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XX阳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0023。负责人:王秀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冠、黄思海,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颖南与被告泉州国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缪颖南诉称,原告所有的闽C×××××吉普车因交通事故损坏,委托被告维修车辆事宜和办理向保险公司的理赔手续。但被告国贸公司不具备修复原告车辆的能力,也没有履行调货维修的真实意思,故意制造折抵其他维修费的条件,被告国贸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双方的维修合同已无履行可能。被告晋江市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核损期间,与被告国贸公司要求原告的车辆必须在被告国贸公司维修才予以赔付保险款项,属于强制消费,且因该强制消费行为导致原告的车辆至今无法按约定验收交付,其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与被告国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国贸公司立即向原告交付维修合格的闽C×××××吉普车,并附随《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书面修理记录供原告逐项验收;2.判令被告国贸公司立即退还车辆维修费25310元及利息暂计2300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国贸公司增加三倍赔偿原告损失19953元(以上暂合计47563元);4.判令被告晋江市财产保险公司对被告国贸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国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维修合同纠纷,且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因被告国贸公司为厦门国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厦门市思明区,合同履行地也在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厦门市思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所诉包含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币的诉讼请求,即本案争议标的包含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因此厦门市思明区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之一。被告国贸公司提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缪颖南亦同意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可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泉州国贸汽车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国贸汽车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森森本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