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兴慧与上海笙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慧,上海笙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788号原告:王兴慧,女,1991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笙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来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兴慧与被告上海笙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王兴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兴慧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兴慧撤诉处理。审判员 查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