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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生与牛桂清、丰宁玉金山石英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桂清,丰宁玉金山石英开发有限公司,赵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桂清,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宁玉金山石英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杨木栅子村。法定代表人:牛桂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生,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再审申请人牛桂清、丰宁玉金山石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牛桂清、金山公司申请再审称,1、牛桂清向赵生借过攻击35万元,赵生所主张的105万元系上述35万元及利息,并非欠条中的105万元。赵生也已将将牛桂清价值37万元的汽车开走顶账。赵生后来看到矿山得到征占补偿款,采取欺诈手段与牛桂清形成了涉案假欠条。2、牛桂清并不认字,赵生在牛桂清醉酒的情况下,让牛桂清在欠条中签字,并利用方便进出金山公司的条件,加盖了公司印章。3、赵生并未说明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什么方式将105万元交付给牛桂清,也没有提供交付借款后的收据。4、牛桂清在赵生起诉后才知道由欠条,该欠条是赵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形成的。因此,牛桂清要求撤销欠条没有超过一年,该欠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牛桂清、金山公司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赵生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牛桂清并未否认欠条的存在,仅是认为赵生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署了欠条,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但是,牛桂清、金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欠条形成的原因,并非仅由于欠款,还包括了赵生撤资等事宜。因此,欠条中的105万元不仅包括欠款,还应包括与撤资相关的款项。因此,赵生不能提供全部欠款的付款凭证,符合实际情况。牛桂清虽主张赵生强行开走汽车用于顶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牛桂清虽然主张涉案欠条无效并要求予以撤销,但其没有就该项主张提出反诉。因此,本院对牛桂清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综上,牛桂清、金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牛桂清、丰宁玉金山石英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