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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石万华故意杀人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石万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再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石万华,男,苗族。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万华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翠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湘3125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石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云翠提出的请求撤销刑事和解协议及请求判令被告人石万华赔偿杀害胡成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31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由本院提审本案刑事部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5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石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本案刑事部分发回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军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茜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