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詹清锋、江显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5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清锋,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显平,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阙雷文,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3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三人共谋租赁车辆至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巨口乡等地,由江显平负责开车,詹清锋将事先买来的将狗迷晕的药物“狗炸弹”绑在骨头上丢给沿路遇到的狗吃,狗吃了药昏迷后,詹清锋、阙雷文就用透明胶带将狗的嘴、腿缠起来放入轿车的后备箱,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以此手段在同一天内共实施四次盗窃并窃得了六只中华田园犬,共计价值人民币2994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经共谋后到南平市延平区吉祥汽车租赁商行租赁一辆红色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闽H×××××)用以偷狗。次日上午,三人驾驶该车辆至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巨口乡等地,由江显平负责开车,詹清锋将事先买来的将狗迷晕的药物“狗炸弹”绑在骨头上丢给沿路遇到的狗吃,狗吃了药昏迷后,詹清锋、阙雷文就用透明胶带将狗的嘴、腿缠起来放入轿车的后备箱,之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以此手段在同一天内共盗窃了六只中华田园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村长国石材厂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胡某家养的一只白色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240元)以及一只黄色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724元)。2、2016年1月11日上午10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岳溪村路口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廖某家养的一只黄黑相间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412元)。3、2016年1月11日上午11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巨口乡馀庆村佳源矿业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谢某1家养的一只白色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438元)和被害人谢某2家养的一只黑色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594元)。4.2016年1月11日上午11时许,三被告人驾车至南平市延平区巨口乡馀庆村一养鸡场路边附近,盗走被害人高某家养的一只黄色中华田园犬(价值人民币586元)。2016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在南平市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桥头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三人所盗窃的六只中华田园犬及所驾驶的车辆均被当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及车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与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及现场图、三被告人的盗窃线路轨迹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吉祥汽车租赁商行合同、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的辨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高某、廖某、胡某、谢某1、谢某2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9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清锋、江显平、阙雷文三人共谋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所盗窃的六只中华田园犬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清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二、被告人江显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三、被告人阙雷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三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世文代理审判员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