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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华与关峰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孙华,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关峰,男,满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关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人关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关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华人民币21203.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资金2.12万元,并已实际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