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925陈伟超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超,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925号原告:陈伟超,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才,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建军,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芬,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伟超诉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陈伟超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伟超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