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0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某甲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致公党党员,大专文化,原系汕尾市城区殡仪馆馆长,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被告人罗某甲1998年7月退伍安置在汕尾市城区民政局殡改办工作,1999年2月经汕尾市城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招收为全民职工,进入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工作,2010年9月2日经汕尾市城区民政局研究后聘任为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副馆长,2015年2月13日经该局研究同意聘任为汕尾市城区殡仪馆馆长,任期三年。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罗某甲利用其担任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副馆长的职务便利,将其使用的车牌号为粤N××××ד丰田”牌花冠小汽车、粤N××××ד本田”牌CRV小汽车、粤B××××ד瑞风”牌小汽车及其朋友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粤N××××ד丰田”牌花冠小汽车、许兰海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ד本田”牌飞度小汽车,共五辆私人小汽车在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定点的汕尾市城区青龙山汽车修配厂进行维修,并由该馆支付维修费用,截至2016年1月31日,该五辆小汽车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63900元,被告人罗某甲批准并指派该馆会计何某从该馆公款中付还汕尾市城区青龙山汽车修配厂。2014年年初,汕尾市城区殡仪馆的1、2号火化炉需要大修,预算是每台火化炉的维修费约170000元。被告人罗某甲为从中套取资金,要求进行大修的江门市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门市蓬江区科达火化机厂股东潘某(另案处理)将每个火化炉的维修费提高到190000元左右,同时还要求潘某再虚构一份1、2号火化炉改造项目工程,工程价款共200000元左右,即每个炉工程造价100000元左右,事后再将虚增和虚构的工程款返还给其个人。潘某按照被告人罗某甲的交代制作了1号火化炉的技术升级改造合同,合同款为199530元,2号火化炉的技术升级改造合同,合同款为186590元,1、2号火化炉新增改造项目的火化机技术升级追加项目合同,合同款为202272元。同年11月18日、12月11日及2015年2月2日,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分三次将上述款项付给了江门市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中第一次付款199530元,第二次付款199530元,第三次付款189332元,合计人民币588392元。2015年2月,被告人罗某甲向潘某提供了其侄儿罗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代潘某将虚增和虚构的工程款汇入罗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潘某将扣除税金后余下的人民币220000元工程款分两次从江门市蓬江区科达火化机厂的账户转到了罗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同年6月11日,罗某2应被告人罗某甲的要求,将人民币220000元转到了被告人罗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综上,被告人罗某甲贪污公款共人民币283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潘某供述,证人何某、罗某1、唐某、罗某3、罗某4、罗某2、马某、孙某、宋某、邱某1证言,《青龙山汽车修配厂报修清单》,《火化炉技术升级改造合同》,《火化机技术升级追加项目合同》,《汕尾市殡仪馆1#火化机维修改造项目及预算》,《银行汇款单》,《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银行交易明细》,《2014年11月、12月、2015年2月银行明细表》,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汕尾市城区青龙山汽车修配厂出具的《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汕尾市城区民政局出具的《罗某甲同志简历》、《关于罗某甲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汕市区民(2010)41号】、《关于黄健球等三位同志职务聘任、解任的通知》【汕市区民(2015)21号】,《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受贿的事实2012年年底,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安装“平板式节能火化机”的申请,并获得批准。随后被告人罗某甲将该项目招标信息透露给潘某,2013年4月,江门市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参与招投标,顺利中标汕尾市城区殡仪馆的“平板式节能火化机”项目(采购编号:ssqc-121101),中标价格为人民币473000元,同年9月,该项目验收完工后,潘某表示要感谢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就将自己使用但以“钟某”(汕尾市城区殡仪馆员工,罗某甲妻子钟小珍的侄儿)名义开户的广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的农信社账号(80×××25)给潘某,同月11日,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了人民币160000元到该账号中,该笔款被被告人罗某甲私人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同案人潘某供述,证人钟某、孙某、宋某、邱某1证言,《汕尾市城区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编号:ssqc-121101,项目名称:平板式节能火化机),《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发票号码:00425098),《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卡号为62×××31的广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珠江平安卡》复印件及该卡《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自首、退赃情况2016年3月3日,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尾市城区监察局对原汕尾市城区殡仪馆馆长罗某甲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被告人罗某甲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其违纪及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缴其违纪违法收入人民币488424元。同年4月6日,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职务犯罪,将案件移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次日,该院对被告人罗某甲立案侦查,在该院立案前,被告人罗某甲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汕尾市城区监察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汕市区监函(2016)2号】,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尾市城区监察局出具的《关于原城区殡仪馆馆长罗某甲的到案情况说明》,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证明》,《广东省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身为国家机关聘任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83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江门市科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予的钱财人民币16000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所犯贪污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后已通过其亲属向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违纪违法款人民币488424元中包括本案贪污、受贿赃款人民币443900元,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罗某甲在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贪污款人民币二十八万三千九百元,受贿款人民币十六万元,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三千九百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中国共产党汕尾市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吕俊智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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