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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闫洪玲与东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洪玲,东海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洪玲,女,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明(系闫洪玲之子),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东海县幸福路与富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永坤,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洪玲因与上诉人东海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洪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明、杨玲,上诉人东海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28元(闫洪玲、东海县人民医院各已预交90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玉审 判 员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依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