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加威、杨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加威,杨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罗加威,女,1990年2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杨华明,男,1989年7月生,汉族,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罗加威与被执行人杨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7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皖1182执23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