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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进校与代晓雷、李新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进校,代晓雷,李新军,崔巧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胡进校,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代晓雷,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李新军,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崔巧叶,女,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胡进校与代晓雷、李新军、崔巧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晓雷在位于曲阳县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2单元2303号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代晓雷的位于曲阳县阳光水岸小区11号楼2单元2303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