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杨焱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05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焱辉。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杨焱辉退赔被害人李先人民币914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焱辉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退赔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焱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焱辉将914元赔偿款交付我院案款专户,并于2017年5月12日将赔偿款914元支付给被害人李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退赔被害人李先人民币914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