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陵县龙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龙宇置业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68号原告:宁陵县龙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永乐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6645730-8。法定代表人:刘晓,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系宁陵县龙宇置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龙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