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韩宝月,刘中楠,王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楼2007室。负责人韩亚利,经理。被执行人:韩宝月,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中楠,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继福,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宝月、刘中楠、王继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门民(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宝月、刘中楠、王继福给付人民币10.272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1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中楠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查找不到该车下落。3.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韩宝月、刘中楠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下落,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到被执行人王继福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王继福下落,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韩宝月、刘中楠、王继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韩宝月、刘中楠、王继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宝月、刘中楠、王继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分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27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谭 勇审判员 胡前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