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新健与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健,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612号原告:李新健,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沃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丹,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8号604。法定代表人:钟国兴。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粤海东路1150号809B室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黄滢静。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锋,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16号1406房。法定代表人:安东。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0幢71卡。法定代表人:谭柏年。上列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健撤回对被告广州拓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