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李宏、陈英、张立柱、杨年淑、张立彬、唐双玉、谢满堂、李天梅、李远立、杨余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李宏,陈英,张立柱,杨年淑,张立彬,唐双玉,谢满堂,李天梅,李远立,杨余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9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向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波云,公司职工。被告:李宏,男,1978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英,女,1978年8月8月出生,汉族。被告:张立柱,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年淑,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彬,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双玉,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满堂,男,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天梅,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远立,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余任,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李宏、陈英、张立柱、杨年淑、张立彬、唐双玉、谢满堂、李天梅、李远立、杨余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聂 菁审 判 员 袁谋斌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