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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1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志强、李健、姚国富、滑云峰、付建霞、李玲、郑州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志强,李健,姚国富,滑云峰,付建霞,李玲,郑州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行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陶志强,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姚国富,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滑云峰,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付建霞,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郑州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陶志强、李健、姚国富、滑云峰、付建霞、李玲、郑州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陶志强、李健、姚国富、滑云峰、付建霞、李玲、郑州四季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刚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