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亮、吴功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亮,吴功仁,朱爱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116号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金福源商厦A区*层***室。法定代表人:胡云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特别授权),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亮。被告:吴功仁。被告:朱爱芳。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亮、吴功仁、朱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收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辖11号民事裁定书后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美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