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江元诉杨金程、杨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元,杨金程,杨正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874号原告周江元,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程,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杨正林,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原告周江元与被告杨金程、杨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周江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江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 辉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