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星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星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2017年2月21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386号起���书指控被告人李星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星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星源于2017年2月21日18时许,通过微信红包收取张某某购毒款300元。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星源在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某酒店附近公路边,将净重0.72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张某,另获好处费1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被告人李星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星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星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星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星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星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霄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