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袁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袁建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6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法定代表人:赵子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里涓子,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子酩,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法定代表人:晏志武。被告:袁建华,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莲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袁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扶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