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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房亚四、石惠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亚四,石惠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0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房亚四,男,1959年4月8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球,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惠英,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球,广东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清新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43号区。法定代表人:陈恩,董事长。申诉人房亚四、石惠英因与被申诉人清新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6〕4400000034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贤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