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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戚桂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桂华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桂华,女,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桂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晓黎、助理检察员曲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8月,被告人戚桂华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防疫站楼下经营桂华快餐店期间,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明矾(又名硫酸铝铵,主要成分为铝),并将油条销售。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戚桂华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为427.4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含量≤100mg/kg。经辽宁省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估: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被告人戚桂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桂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戚桂华供述,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文书,检查笔录,检验报告,食品安全风险、危害评估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桂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戚桂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桂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