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95号被执行人董明刚,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8日向被执行人董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明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董明刚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纯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