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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应强与刘仲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强,刘仲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098号原告:朱应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务农,住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贵州锦江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仲文,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朱应强与被告刘仲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朱应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应强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