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茆小南与夏洪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小南,夏洪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726号原告茆小南,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夏洪方,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原告茆小南与被告夏洪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小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洪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小南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洪方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意村民小组村民,2014年上半年,因被告建房需要,委托原告为其建房,经双方结算,人工工资和建筑材料合计为77900元,被告给付原告40000元后,尚欠原告37900元整,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2月归还15000元,尚欠原告229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夏洪方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欠条原件等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8日,被告夏洪方向原告茆小南出具欠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欠毛小南叁万柒仟玖佰元整(37900元),于2015年3月左右还。被告夏洪方在欠条中签名确认。据原告方陈述欠条中被告将原告姓氏“茆”误写为“毛”。欠条出具后,被告夏洪方给付了15000元,尚余2290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欠款229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方陈述及欠条原件,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现欠条出具后,被告已支付15000元,现原告持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劳务工资款人民币229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洪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洪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茆小南劳务费人民币22900元。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夏洪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74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圣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