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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欣欣、连阿铭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欣欣,连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林欣欣,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被执行人:连阿铭,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欣欣与被执行人连阿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5)泰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175200元及逾期还款经济损失(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