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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粮食集团巴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3862号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12134429。法定代表人:肖世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万,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社区(邮政局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51729854T。法定代表人:徐廷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超,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粮食集团巴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86864133。法定代表人:徐晓东,职务不详。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粮食集团巴南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400元(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18400元),减半收取59200元,由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重庆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云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